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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11-7
 

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置专门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申诉。

 

二、工作程序

(一)申诉处理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后七日内作出处理、移送处理或者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处理。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举报未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三包”义务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责令责任方改正;对举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政违法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处理;对依照法律规定是由其他行政机关处理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对举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调解

  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诉材料,材料中写明申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电话及被申诉人的姓名、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申诉的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相关证据,并注明申诉日期。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接到产品质量申诉材料后五日内分别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征得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同意,调查核实申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对有争议产品需要质量检、鉴定的,在征得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同意后,指定检验机构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鉴定。

  经调解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产品质量争议调解书》,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自觉履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局面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终结调解,对于复杂的产品质量争议,可延长三十日。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终止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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