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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11-7
 

1问:在无形资产的开发中有哪几类无形资产要在单位和员工之间界定产权的归属?

:需要界定产权归属的无形资产一般有专利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要素。

商标权和域名等无形资产要素本身没有人身权,其所有权自然就属于申请人。对于商标或域名的设计者来讲,拥有的仅是著作权而不是商标权或域名权。作者如同意某单位将该作品的作为商标或域名处置,他一般可获得稿酬。如果不同意,他人也不应擅自采用其作品。注册商标的申请都是由单位向依法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如果是符合商标法的申请,即可获得商标权,与商标设计者一般就没有关系了。这是商标、域名这类标志性的无形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不同之处。

2如何界定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

      界定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就是要分清该项无形资产是职务发明(作品)还是非职务发明(作品),通俗地讲就是产权属于谁。在无形资产开发中一般是相关技术人员付出了智力劳动,而单位则提供了相应的物质条件。

     对于专利权,分清职务发明专利和非职务发明专利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法》中做了规定:职务发明创造指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资料、场地、资金)在本职工作范围内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反之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同时也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作了更详细的规定:一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二是指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三是指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发明创造。上述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原则要归单位所有。

同时对于非职务发明也要提供有关证明文件支持其办理申请手续。

对于技术秘密的权利归属,原则上可比照专利权方式确定。

   分清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是著作权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便于维护单位和创作人的合法利益。

    我国《著作权法》定了职务作品和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的原则“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      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为调动作者与作者所在单位的积极性,对性质不同的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予以划分:

    ⒈一般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但在作品完成两年内,如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所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这部分报酬,应由作者与单位约定的比例分配。

    ⒉某些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署名权作者享有,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一定的奖励。这类职务作品包括:⑴主要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职务发明(作品)尽管所有权属于单位,但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以及作者都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权。

 

3如何界定不同的利益主体共同开发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

   共同开发无形资产又有“合作开发”和“委托开发”之分。

   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各方共有。一方转让其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合作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专利申请权。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权授予专利申请方。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以后,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合作开发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除另有协议外,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行使按照事前的书面协议进行,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合作开发所完成技术秘密与专利权原则相同。

    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其著作权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托者。

      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分配方法与合作开发的模式基本相同。但是,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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