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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有关问答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11-9
 

问:企业向银行贷款,银行在放款时预先把利息扣除了,其做法合法吗?

答:该金融机构如果的确这样操作的话显然是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条之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问:我们公司与另一企业签有供货合同,我方已履行供货义务,对方一直不付款,且合同中又未明确约定什么时候支付。遇此情况该如何及时追回款项?

答: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你方可以给对方去函或请律师给对方发“律师函”,限其在一定期间支付,逾期不付即可诉诸法院。

 

 

问:A公司对B公司享有债权,C公司对A公司享有债权,现A公司欲把对B公司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以冲抵部分债务,请问A 公司需不需要B公司同意?

答;不需要B公司同意,A公司只需履行通知义务即可。法律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或者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则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问:公司董事长欲以公司财产为其中一名大股东提供担保,我作为董事之一不同意其做法,不知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我又该如何去做?

答: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担保法司法解释也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你可以以此阻止董事长,若阻止不了,应明确发表反对意见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以免日后万一发生纠纷可免去你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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