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动产抵押物登记、变更、注销
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所需材料:
(1)申请登记: A、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B、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C、有关动产抵押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 D、双方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E、双方当事人身份和权限证明; F、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办理变更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到原机关办理。 A、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 B、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的; C、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的; D、变更抵押担保的范围的。 (3)办理注销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A、抵押物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抵押物登记证》; C、合同履行完毕的凭证; D、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 E、抵押物全部灭失的凭证; F、双方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自解除合同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的,应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抵押物不得再次设定抵押。
办事期限:
5个工作日(法定),执行办理时间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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