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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政府立法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因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的征收范围及对象是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1、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职工上年工资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简称缴费工资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缴费比例为:企业22%,职工个人6%(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后达到8%)。
2、个体劳动者以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目前统一按17%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享受的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满规定年限,均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直至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待遇。
(1)丧葬费(2)一次性抚恤费(3)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
(三)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与三个因素挂钩:
1、与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挂钩。连续缴费到法定退休年龄,按退休前一年职工平均工资计发;中断缴费的按照“去中间,加两头”的办法,按中断年限将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往前推,降低养老金待遇。
2、与本人每年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挂钩。从1998年1月起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缴费年限越长、按月领取的养老金也越高。缴费年限最低为“中人”10年,“新人”15年,缴费不到最低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费。
3、与社会物价指数挂钩。基本养老金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次年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四)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如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
1、符合“协缴”条件的职工,可在终止劳动关系前与企业签订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协议,由企业一次性办理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协缴手续。
2、职工与企业解除合同后,可作为自由职工者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可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和在职工一样享受同等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五)单位没有为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怎么办?
参加社会保险是每一位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企业职工应享有的权力,在少数企业无视职工的权益,或以已参加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为理由而拒不参加社会保险,这显然是一种分割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如果企业职工发现本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大队或社险办稽查科举报。
举报电话:杭州市劳动监察大队 87213499
杭州市社险办稽查一科 87211755-23210
二、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一)大病保险费的缴纳
目前,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实行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均,合理使用,保障大病住院基本医疗”的原则筹集基金,由企业根据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5%按月缴纳。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按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5%计缴。
(二)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和标准
支付范围:①患病住院一次性发生的费用超过拨付起点的:②恶性肿瘤、需要透析的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非住院医疗,当年内累计费用超过拨付起点的部分。
支付标准: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杭州市区城镇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拨付。具体支付标准如下:
医疗费分档 企业和个人负担 基金支付
起点以下 区级医院2500元
市级医院3500元
省级医院4500元 100% ——
起点以上——3万元 30% 70%
3万元以上—5万元 25% 75%
5万元以上 20% 80%
注:个体劳动者除基金支付部分外,均由个人负担。
(三)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范围
凡1996年1月1日以后与企业(指最后一个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属杭州市区城镇户口的,只要该企业已参加杭州市区的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则该职工也可参加个体劳动者大病医疗保险。但必须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才能办理大病保险参保手续。
首次办理大病保险时,须到市或区社险办办理参保审核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凭证到杭州市社险办委托的杭州市商业银行各大营业网点办理缴费手续。
(四)个体劳动者参保后,享受的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①原已参加企业大病保险的人员,不中断缴费,从缴纳大病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享受大病保险的有关待遇。参保后中断缴纳大病保险费的,从中断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重新缴纳后,须连续缴满6个月,方可恢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②参保人员缴费满15年以上(含按国家规定可计算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且连续缴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并继续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保机构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工伤保险费根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序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其费率分别按企业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额的0.4%、0.6%、0.8%三类比例征缴。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伤残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伤残等鉴定后,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女工生育保险
建立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目的是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对女职工生育过程中的经济损失进行必要的补偿,给女职工所在企业创造平等竞争条件。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由企业按职工每人每月1.50元缴纳。统筹对象中的女职工计划由生育,由社保机构支付给企业1500元生养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