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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11-9
 

项目名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申办对象资格: 

    (一)杭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和个人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包括经费自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上述6类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按个体劳动者缴费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办理程序与要求:

一、企业办理新参保手续

    1、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同时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花名册》并附报相关证明材料(详见业务办理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参保手续。。

    2、到纳税关系所在地税部门签订基本养老保险《委托收款协议》,确保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

    3、分别向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单位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1、单位缴费基数和比例

    2002121日起,实行由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缴费比例征缴,即单位月缴费基数等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对上年度成立的用人单位,地税部门按上年度单位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预征缴费基数。

    对本年度成立的用人单位,按当年成立后第一个月的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预征。

    上述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通过“一户通”系统实行按月预征,年终按实清算。清算时企业应将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填写《基本养老保险费清算表》,根据地税部门确定的时间,到纳税关系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年终清算。

    在按工资总额计算缴费基数时,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

    20027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原23%的,调整为22%;新参保的非财政补助(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20%。原实行的其他征收比例维持不变。

    根据杭政[2003]5号文件规定,从200371日起,杭州市区的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单位缴费比例为22%的,统一调整为20%

    2、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每年核定一次。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变动时间一般为每年7月,同时对当年1?6月预缴基数与核定基数的差额进行年中结算,多退少补。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003年为7%

 

办理机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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