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时间
新办企业首次申报时间:
新办企业自领取登记证后,应按一般企业的正常纳税申报的要求,办理申报事宜。
税务登记发证日期在当月10日以前(含10日)的企业,自次月开始申报纳税。
税务登记发证日期在当月10日以后的,且未购买过国税发票的企业自次次月开始申报纳税。
已购买发票的,在次月申报。
一般企业的正常申报期限:
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每月1日至10日内申报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在每季度终了后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个人银行存款储蓄利息个人所得税为每月的一至七日。
由于'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有7天的假期,5月、10月的征期各延长7天,即延长至当月17日。
上述税款的申报期限最后一日,若遇公休日,可顺延一天。
(二)申报方式
上门申报。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按期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有关资料的申报方式;
电话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承租(包)经营户,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话拨号、银行自动扣款方式,完成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邮寄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完成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规定申报时间内,通过计算机网络将纳税人申报有关数据传到税务机关,完成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
委托申报。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自愿的原则,委托有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纳税申报的申报方式。
(三)申报必备工具及购置渠道:
IC卡录入机(卡);
⒉纳税申报表。
(四)申报需附报资料及程序: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持一份按要求装订的纳税申报表(其中纳税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经'受理申报'窗口审核盖章后返回纳税人留存,作为已申报凭据,另一份由税务机关作为征管资料留存)和企业财会报表送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窗口同时送入IC卡(申报卡、发票卡)。由征收人员采集数据,开出税收缴款书。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A、B、C三类管理(具体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见本办税指南)。在纳税期限内,A类企业可直接到'受理申报'窗口纳税,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暂不审核;B、C类企业在申报前,需将当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发票审核缴销发票'窗口进行审核,再到'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申报纳税。对在发票审查中,发现的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应增加销项税额的金额,纳税人必须在当期纳税申报时及时调整纳税申报表和IC卡(发票卡、申报卡)后,再办理纳税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除报送'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外,也报送财务报表,并正确录入IC卡(申报卡),到'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
临时经营及零星税款申报,发生临时经营行为的纳税人或公民个人缴纳增值税税款时,可持有关单位证明,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窗口申报纳税,凭税收缴款书将税款直接缴入办税服务厅服务窗口,然后
到'小规模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核定征收的市场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承包 租赁户及代征单位的纳税申报:委托代征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应依法履行代征税款的义务。按核定征收方式缴纳税款的市场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承包租赁户,应依法向代征单位及时缴清税款,并由代征单位在规定申报期内向'受理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事项。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根据纳税申报表和核定的定额,开具税收缴款书。
(五)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开具
供货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在供货方缴纳该批货物增值税时,除国家规定免税和不予退税的货物外,一律由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填专用缴款书',并经国库(银行)收款盖章后,由供货方将'专用缴款书'第二联交给出口企业或市县外贸企业,在该批货物出口后由出口企业据以申请退税。
开具出口专用缴款书适用范围
生产企业将自产货物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
农产品收购单位、基层供销社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农产品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
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成套机电设备;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认定的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
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
第一次申请开具须办理的手续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及税务编码;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固定资产规模;企业申情理由。
由'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回复。其间由税政一科派员到企业进行实地察看,经审核确认对符合资格的企业发放'专用缴款书开具资格卡'。
开具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出示'专用缴款书开具资格卡'并提供:
缴纳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申报表;
出口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或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盖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口退税登记证(复印件);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销货发票复印件。
(六)税款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的申请
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申报、缴纳期限内,确因特殊困难无法按期申报、缴纳的,应在截止日前3日提出申请。即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到'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取《延期申报申请表》或《延期缴纳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报后,将上述表格及相关资料交回该窗口。
纳税人应按时从'待批文书和各类资料'窗口领回批复书,并按批复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七)税收票证的申领和结报
代征单位代扣税收票证申领的程序和要求:
凡初领税收票证的代征单位需领用票证时, 一律凭'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复印件、《票证结报手册》和《办税员证》向我局征收计会科申领;
用票单位续领票证,一律先办理票证结报手续,然后凭'票款结报报告表' 回执联及《票证结报手册》办理票证领用手续。
用票单位续领票证必须由专人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领,每次申领的票证量以一个月为限;
用票单位领用票证后,应认真核对号码,然后在'票证领用单'上签字,并将空白票证带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进行登记。(市场税收、承包租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的核定税收,由税政三科负责)。
代征、代扣税收票证具体使用规定:
代征单位填用票证时,必须按每一位纳税人逐份填开,三联要一次全份复写,不能分次分联填写;
票证上各栏要填写齐全,字迹端正清晰,不能漏填、简写、省略、自行编造、涂改、挖补;票证填写错误和发生污迹时,应全份作废,另行填开;作废票证应全份注明'作废'字样,在结报时一并上缴税务机关;
各种戳章要加盖齐全,不得遗漏,应按顺序填用。不准几本票证同时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代征、代扣税款票证的结报、缴销规程:
代征、代扣税款票证的结报,原则上应按'双限规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按月结报;
实行按月结报的代征单位结报票证时,应将已填用票证报查联及作废票证与纳税申报表、税收缴款书复印件一并装订,并附《税款代征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同时携带《票证结报手册》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票证结报手续;实行'双限'规定的代征单位每次结报时,应携带税票、票证报查联及作废票证、《票证结报手册》,并附《税款代征情况报告表》一式三份到我局有关职能科室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如遇税务机关更换票证等到情况,需要缴销在用税收票证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