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会计从业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2.财政部财会字[2000]5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具体条件
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第八条 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且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程 序
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后领取受理证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会计从业资格申请表和一寸彩色证件照1张 ;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学历,包括会计类和非会计类学历证书原件;
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5.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和(或)珠算等级证书(五级)原件;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符合免试申请的,上述资料1、2、3为资格确认的前置审核要件;
符合考试合格申请的,1、2、3、4、5为资格确认的前置审核要件。
期 限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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