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业务机构资格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
代理记帐业务机构资格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 财政部(94)财会字第24号《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印刷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具体条件
财政部《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
2. 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 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 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程 序
由拟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按隶属关系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资料:1. 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2. 批准机构设立的有关证明文件;
3. 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4. 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申请表;
2. 从业人员名单、简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 申请机构负责人的姓名、简历、身份证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申请机构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期 限
长期(至行政许可的条件发生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