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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登记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8
 

税务登记的范围
根据199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规定,我国税务登记的范围是: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不分经济性质,不分经营地点,不论企业规模大小,
均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 天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
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2.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
登记者外,也应自发给营业执照起30 天内、向当地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税
务登记。
3.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外,也应自设立之日起30 天内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登记
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从上述规定来看,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十分广泛:它包括企业、事业、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等一切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
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
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
合法证件的号码;②住所、经营地点;③经济性质:④企业形式、核算方式;
⑤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⑥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
帐户;⑦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⑧财务负责人,办税人
员;⑨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
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税务开证登记的程序
纳税人申请办理开证登记,要按照税收法规所规定的法定手续与程序进
行:
1.申请开证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如主管部门的证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
业执照等,向当地税务机关领取统一印刷的《税务登记表》并如实填写各一
式三份,加盖印章后,连同有关证件,一并分送指定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
务局。

2.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开证报告后,应及时审核《税务登记
表》,若内容完整无误,则受理登记。
3.税务机关受理登记后,分别将各一式三份的《税务登记表》一份上报
市、县主管的地、国税税务局,一份留存,一份连同市、县税务机关颁发的
《税务登记证》发给纳税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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