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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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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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适用情形
法定数字或幅度
1、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后,该委员会应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
三个月内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是
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3、合营企业董事会,设董事长的法定人数
一人
4、合营企业董事会,设副董事长的法定人数
一人或二人
5、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可申请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头两年至三年
6、延长合营企业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前提出的期限
合同期满前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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