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
|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5-6-29 |
| |
法定适用情形
法定数字或幅度
1、如果合营企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几个企业主管部门
一个
2、审批机构自接到设立合营企业申请全部文件之日起,应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
三个月内
3、申请者在收到批准证书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一个月内
4、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5、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三人
6、董事的任期
四年
7、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一次
8、经多少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分之一以上
9、董事会会议应有多少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三分之二以上
10、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的法定人数
一人
11、合营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副总经理的法定人数
若干人
12、合营企业订立的技术转让协议的期限
一般不超过十年
13、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场地使用费在开始用地的不调整的期限
五年内
14、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场地使用费调整的间隔应不少于
三年
15、合营企业缴纳场地费,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多长时间计算
半年
16、合营企业使用场地,用地时间从开始起免缴使用费的期限
不足半年
17、合营企业在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每年可编制几次计划,多长时间申领一次
每年可编制一次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
18、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合营企业按本企业的年度出口计划,多长时间申领一次
每半年
19、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的期限
在一定期限内
20、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何时起至何时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1、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多少拨交工会经费
百分之二
22、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为
十年至三十年
23、合营企业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为
三十年以上
24、合营各方如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在合营期限满前,向审批机构报送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的齐心
六个月
25、审批机构收到合营企业延长合营期限的申请书后,应予以批复的期限
一个月内
 |
|
| 文章页数:[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