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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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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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适用情形
法定数字或幅度
1、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地方政府,作为审查批准机关,在收到设立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申请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
四十五天内
2、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期限
三十天内
3、合作经营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三十天内
4、中外合作者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的,应当在距合作期满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的期限
一百八十天前
5、审批机关在接到延长合作申请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
三十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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