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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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5-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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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适用情形
法定数字或幅度
1、设立外资企业,年出口产品的产值应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的百分之几以上
百分之五十以上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的期限
十五天内
3、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设立外资企业的报告之日起,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的期限
三十天内
4、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期限
九十天内
5、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才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期限
三十天内
6、外国投资者在收到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之日起满多少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三十天
7、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几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
三十天内
8、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用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用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比率
百分之二十
9、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清的期限
三年内
10、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比率
百分之二十五
11、外国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缴消的期限
九十天内
12、外国投资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的期限
三十天
13、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的期限
三十天内
14、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的期限
每半年
15、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保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比率
百分之十
16、外资企业提取储备基金,当提取金额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多少时,可以不再提取
百分之五十
17、外资企业每月应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多少拨交工会经费
百分之二
18、外资企业经营期限需要延长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的期限
一百八十天前
19、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申请书之日起,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的期限
三十天内
20、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期限
三十天内
21、外资企业依法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的期限
十五天内
22、外资企业依法终止的,应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的期限
十五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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