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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登记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11-7
 

项目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办事流程:

申领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送交注册大厅进行名称预核准——→办理相关许可证书——→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准备登记要求的有关文件——→送交文件,领取受理通知书——→按照通知书的办理时限,领取营业执照并交付费用。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工商机关制式表格);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会或由全体董事签署的董事会有关决定(设立分公司及任命该分公司负责人等事项的会议纪要);

3、公司章程(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公司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住所使用证明:(1)使用自有房产的应提交产权证或购房合同的复印件。(2)租赁他人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原件及出租方出具的有效使用证明,涉及改变公房用途的须提交公房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经营场所属军队产权的须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3)以借用、受赠房屋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交注明使用期限的借用或赠与证明原件以及出借、赠与方合法用房证明复印件,上述证明文件是否必须经过公证由登记部门决定。(4)其他类别经营场所证明的合法与否由市工商局书面认定。(5)作为经营场所的建筑物的合法性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6)住所应经工商所勘察。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l)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若超过,公司应同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2)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需审批的项目,以市政府每年的公告为准)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电请登记;(3)分公司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仍需报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办事机构:所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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