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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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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5-6-29
    文章页数:[1]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必须具备四个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即秘密性,二、具有经济价值,三、具有实用价值,四、采取了保密措施。  
        所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规定》采用列举的方法列出售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范围,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规定无法列举出所有需要用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企业可根据自身的需要,对于不属于列举范围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的资料,确实需要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资料,可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保护。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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