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3-01-20 10:33:17 济南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2年12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周志祥犯有贪污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3万元。 周志祥于1993年担任济南志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2001年8月不再担任该公司总经理,只担任董事长。2001年12月初,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下属机构调查其他案件时,发现志友公司1997年在该公司投保的一笔保险存有问题,于是就到济南志友公司了解情况,周志祥却矢口否认办过此保险。历下区检察院的人员在该公司查账和调查时发现,1997年6月份,太平洋保险济南分公司槐荫办事处业务员找到周志祥,并向其介绍商业养老保险,周志祥决定给自己及公司办公室主任赵静、职工医院院长刘文善等17人办理团体补充养老保险。周志祥在除赵静以外其他15名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安排赵静与李政联系办理17人投保事宜。在办好保险手续后,周志祥安排公司财务人员支付给李政一张45·6万元的转账支票。李政按周志祥的要求,开具了一张457924·62元的机器损坏险收据。志友公司财务人员以财产险入账,并将此保险费列入待摊费用,在1998年8月全部摊销完毕。其中,周志祥个人名下的保险金是70454·12元。2001年4月,周志祥又将其中14个人的补充养老保险退掉,只保留他本人及赵静和刘文善的保险,并将这14个人的退保本金及利息421350·40元,分别转投到其本人及赵静和刘文善的名下。其中周志祥名下的保险费为270750元。 历下区检察院反贪局认为,周志祥身为国家干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并在2002年6月27日,向济南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市中区法院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周志祥利用职务便利,以为本单位人员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将公款转出后,又以机器损坏险的名义将该保险费在单位摊入成本,使该款所有权已转移,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成立,并于2002年10月15日,判处周志祥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5万元。 周志祥对此判决不服,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济南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志祥身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保险费转出账外,使该笔保险费在单位摊销平账,企图获取退保金或养老金,以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公款。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并在2002年12月27日判处周志祥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