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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师第一贪”终审被判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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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中国律师联盟 日期: 2004-7-17
    文章页数:[1] 
        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我国迄今为止最大一起律师贪污案”——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四川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贪污一案,在经过锦江区法院判决,被告又上诉后于近日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谢志伟犯贪污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年少有为 年轻律师深得领导赏识 

        据了解,谢志伟在川投集团公司工作期间,还未满28岁便取得律师资格,这在当时的成都极为少见。此后,谢志伟一直深得单位领导的赏识,经常帮助单位处理一些法律事务。2001年5月,谢志伟和另外两位律师朋友一起合伙成立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由谢担任事务所主任。 

        2001年7月,由于川投集团公司的业务发展,政策法规研究室开始逐渐不能胜任集团的法律事务工作。于是,集团公司准备新成立一家律师事务所。得知消息后,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是主任律师的谢志伟喜上眉梢。2001年10月,谢志伟主动建议,与其组建一家新的律师事务所,不如收购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2002年1月16日,谢志伟的收购计划被集团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集团公司同意作为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隐名股东,永久享有事务所30%的股权。随后,集团公司向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拨付了开办费100万元,其中现金60万元,固定资产40万元。与此同时,双方约定,集团公司在取得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控股权和管理权后,仍委托谢志伟行使股东权力。2002年3月,集团公司下文,同意谢志伟出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实行集团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时安排政策法规研究室的另一名工作人员到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工作。同时,谢志伟可享受公司中层副处级待遇,其工资由集团公司以拨付法律顾问费的名义发放。 

        利用双重身份 主任律师大肆贪污 

        2003年5月19日,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突然接到群众举报称: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谢志伟转账76万元到一家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写字楼,款项来源十分可疑。随即,谢志伟被检察院通知接受调查。第二天,身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谢志伟被刑事拘留。 

        经过仔细调查后,锦江区反贪局发现,谢志伟在出任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主任1年多的时间里,涉嫌贪污、非法侵吞公共财产上百万元,而这些钱几乎都是集团公司按谢志伟要求支付的诉讼费、代理费、协作费等。如此惊人的数字,预示着此案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大的一起律师贪污案。其中,2003年1月23日,谢志伟受委托为集团下属一家子公司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时,将实际只花了600元的手续费,虚报金额为36.72万元的登记费收据,然后在律师事务所的财务上予以报销。对此,反贪侦查人员认为,谢志伟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 

        审查终结后,2003年年底,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以谢志伟涉嫌贪污罪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4年2月24日和2004年4月14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这桩大案,使得这起轰动全国的律师贪污案因涉及到许多法律冲突而备受各界关注。 

        两审黑心律师 贪污罪名最终成立 

        首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就集团公司与高定律师事务所之间是否有隶属关系,以及被告谢志伟的身份是否属公司员工两大问题争论不休。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法庭不得不宣布休庭。 

        2004年4月14日再次开庭后,法院认为,尽管集团收购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的行为无效,但其国有财产仍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谢志伟受托管理国有财产这一事实在法律上并非无效。此外,谢志伟除了是执业律师外,还是该集团的员工。因此谢在从事集团交办的法律事务时,一方面从事的是执业律师工作,另一方面从事的又是该集团的公务,因此应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谢志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和骗取该集团的资金,故应当认定被告人是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一审下来,谢志伟因贪污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贪污赃款全部予以追缴。 

        随后,谢志伟表示不服,随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法院。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谢志伟贪污罪名成立,判处入狱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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