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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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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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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骗,则不构成重婚。
      认定重婚,关键要看是否构成另一夫妻关系。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案例:妇女谢某的丈夫林某包“二奶”并生下一个儿子。在亲友对林某多方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谢某把林某告上法庭,为此,谢某聘请了律师在林某与“二奶”江某同居地周围开展调查,取得邻居、物业管理公司职员的证言,在林某私生子入学的幼儿园取得老师证词,查阅了孩子入园登记表,虽然林某和江某在父母一栏用的是化名,但可以判断小孩的父母是林某和江某。法院又依法作了一些调查,取得了林某、江某和孩子的生活照9张,照片可以看出三人关系亲密,绝非一般关系。尽管林某在法庭上百般为自己辩解,但由于有了以上重要证据,法院认定林某犯重婚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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