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房地产-> 房产开发 向下滚屏

关于土地储备制下的房地产前期开发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修订版)
  • 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作者:未知 原出处:未知 日期: 2004-10-19
    文章页数:[1] 
    问:

    原先的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先是企业申请立项,然后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但是在土地储备制度下,房地产企业获得土地必须经过招投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才能取得,而立项审批有土地储备机构来做。
    请问律师:每个项目的立项都不一样,土地储备机构如何申请一块未知开发者用地的立项。换言之,政府如何控制开发项目的立项问题,或者请您说一下土地储备制下房地产开发程序。

    答:

    确实以拍卖和招投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后,原来的房地产开发程序已经无法完全适用。上海是这样调整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

    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出让人应当在招标、拍卖前,以书面形式向计划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并在招标文件和拍卖的有关资料中明确该地块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规划、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卫生防疫、交通和消防等要求;招标、拍卖完成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土地使用权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的,出让地块建设项目的相关批准手续,由受让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