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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在物业管理的权利义务?业主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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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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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4-10-19
    文章页数:[1] 
    什么是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通过对房屋及与之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专业化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活动。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什么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四)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
    (五)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什么是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如何可以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业主且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

    上海市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二)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上海市规定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审议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公约;
    (三)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服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
    (五)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
    (六)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那几种?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章程的规定召开。经1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如何召开业主大会?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业主大会的决议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遵守业主公约;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及业主的公共利益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业主大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时,业主应当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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