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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农民被超期羁押9个月后申请国家赔偿遭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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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0
    文章页数:[1] 
      (“新华视点”记者沈虹冰、张敏) 因介入一起普通民事纠纷,江西省乐平市农民程明清被检察院批捕入狱265天后又无罪释放。为讨回公道,程明清申请国家赔偿,却在案情和证据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被当地执法机关重新起诉,最终被定罪。一起原本简单的“官司”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次免于起诉、两次提出赔偿申请、三次被起诉、四次上诉,导致程明清被定罪的直接原因就是他提出了国家赔偿。


      超期羁押9个月无罪释放讨说法

      程明清是景德镇市乐平市接渡镇周家村村民。1998年7月7日,他的胞弟程明树在村干部朱长金的主持下到其堂弟程明春家收账,双方发生纠纷。在附近的程明清听到争斗声后赶到现场劝架,却卷入了这场家族内部10多人的纠纷。

      事后,乐平市检察院审查表明:“程明清用铁棍打了邹雪枝(程明春之妻)头部……后经医院鉴定为轻伤甲级。”据此,1998年8月13日,乐平市公安局接渡派出所将程明清刑拘。8月31日,乐平市检察院正式批捕程明清。直至1999年5月4日,乐平市检察院认为:程明清致使被害人邹雪枝轻伤甲级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下达“不起诉决定书”,程明清被无罪释放,至此,程明清已被关押了9个月共265天。

      愤愤不平的程明清于1999年8月2日到乐平市公安局法制科“讨说法”,得到的答复是“批准逮捕是检察院的事,我们不过是执行而已”。检察院则答复说“这是公安局搞错了材料”。1999年10月26日,讨不到明确说法的程明清向乐平市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但他的赔偿申请和复议申请先后两次被乐平市检察院及其上级景德镇市检察院驳回。程明清又多次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直至2001年3月12日,该院赔偿委员会才最终向乐平市检察院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认为程明清的申请“符合法定立案条件,决定立案受理”。

      上访申诉成祸端

      法律程序如儿戏令程明清万万没有想到的事情发生了,就在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对这一赔偿案件作出结案审理的最后一天,乐平市检察院在没有发现程明清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于2001年6月13日向他下发了“乐检撤诉字(2001)第01号撤销不起诉决定通知书”,认为程明清在原故意伤害一案中有犯罪事实,应重新审理,并撤销了对他的“不予起诉决定”。第二天,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乐平市检察院已作出了撤销不起诉决定,程明清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驳回了程明清的赔偿申请。

      事发3年,讨不到说法的程明清反而陷入了成为被告的尴尬境地。而此时,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人向他暗示,人放出来就算了,不要赔偿,大家相安无事,但程明清仍然坚持不停地到相关部门申诉。

      2002年3月29日,乐平市检察院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程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其认定程明清犯罪事实的文字表述与“不起诉决定书”几乎一字不差,只是结论变成了“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乐平市人民法院还是于2002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当天的审理刚开始,主持公诉的检察员便提出延期审理并得到了法院同意,程明清认为其原因就是自己律师找到了自己没有致使邹雪枝轻伤甲级的有力证据:邹雪枝在本案侦查期间,曾两次陈述自己腿部髂节处的伤是刀砍伤的,她自己的描述也有声有色,“有一长12厘米的刀口”,但翻遍本案的所有材料,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程明清在1998年7月7日曾经持刀的事实。

      仅过了5天时间,乐平市检察院就经过“补充侦查”,竟然查明了程明清“用铁棍打伤了邹雪枝的头部,致使邹雪枝受伤,构成轻伤乙级”,并于6月4日继续提起公诉。而支持这一结论的,居然是由乐平市检察院委托乐平法院在事发5年后对伤者作出的伤情鉴定(头部伤痕总长度为8.5厘米),且与伤者当年住院时的伤情记录有很大出入。邹雪枝1998年住院时的病历记载“头部额一约2厘米和4厘米的疤痕”,而且也很难证明是程明清所致。2002年8月1日乐平市法院仍判处程明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附带赔偿邹雪枝经济损失466.61元。

      报复披上合法外衣

      申告无门走向绝望对于这个结果,程明清并不感到意外。他告诉记者,乐平市法院的一位法官曾对他说过:检察院是我们的监督机关,这个案子我们不好判。随即,程明清以“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为由提出上诉。2002年12月24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以字号相同、内容不同的两份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明清犯故意伤害罪,向原审法院提起公诉。原审法院在公诉机关未撤销前一份起诉书的情况下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程序违法,并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虽然中院的判决并未对程明清上诉的理由予以认定,但将此案发回重审还是让他找到了一些“胜利”的感觉。但随后两级法院的两次裁定很快就使程序变得合法。2003年2月8日,乐平市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乐平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准许撤诉。对于这个裁定,程明清认为是检察院在原起诉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为达到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而追加上去的,即使有新的犯罪事实也应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为此他再次向景德镇中院提起上诉。4月11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月30日,乐平市检察院第三次对程明清提起公诉,但这份起诉书中审查查明程明清犯罪事实部分的内容又与前一份起诉书完全相同。

      乐平市人民法院于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结果仍与2002年8月1日作出的判决相同。程明清也再次向中院提起上诉。9月4日,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乐平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称,当初做出对程明清的不起诉决定是出于地方稳定角度考虑。如果经司法程序对本案再审后做出要求赔偿的决定,检察院也会有错必纠。乐平市法院则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从程明清1998年被收押在狱中申诉开始,到其被无罪释放要求国家赔偿,再到被判刑,6年多时间里,原本对法律知识一无所知的程明清,现在已对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十分清楚,但这一切仍然对他没有任何帮助。当初,他的第一份赔偿申请中为讨公道甚至没有提出的赔偿金额(第二份也仅要求赔偿1万元),但现在为了打官司已经倾家荡产、家破人散,完全靠举债度日。为上访申诉,程明清上百次地在乐平、景德镇、南昌三地往返奔波,车票就贴了厚厚几大本,连卫生纸、牙膏盒上都写满了申诉状。他更是跑遍了省市公安、检察、法院、人大、信访等部门,但最终的结果却是从无罪变成了有罪。回忆6年的坎坷经历,固执的程明清伤心不已,但他却仍然不愿放弃最后一点希望。2003年10月,程明清无奈求助于最后一道司法程序,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再审申请书,但至今杳无音信。“不管怎么样,我将坚持走完所有的法律程序”,程明清向记者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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