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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对哪些损害可以请求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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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0
    文章页数:[1] 
        1、侵犯人身权的损害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⑴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⑶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⑷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2、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⑴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⑵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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