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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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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0
    文章页数:[1] 
     证据

    证据分为哪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被告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原告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在什么情况下,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二)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

    提供证据有什么要求?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何提供物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如何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如何提供证人证言?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如何提供鉴定结论?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如何提供现场笔录?
    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式解决。

    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一)鉴定的内容;
      (二)鉴定时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鉴定的过程;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及鉴定部门签名盖章。
      前款内容欠缺或者鉴定结论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部门予以说明、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
      (二)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三)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
      (四)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
      (五)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在什么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
      (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
      (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
      (五)需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

    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有什么权利?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
    (二)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应当怎么办?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法庭应当如何审核证据如何审核?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如何确定证据的合法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如何确定证据的真实性?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九)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哪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二)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在什么情况下,对鉴定结论民法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一)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三)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如何认定证明效力?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哪些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如何处理?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证人、鉴定人的费用如何承担?
    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或者接受询问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鉴定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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