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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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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0
    文章页数:[1]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人身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亡的;
    (五)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残废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受害人可以索赔吗 ?
    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什么行为侵犯财产权,应当予以赔偿?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赔偿:
    (一)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二)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律师停止执业,以及对律师事务所停业整顿的;
    (三)违法或错误决定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
    (四)违法或错误决定责令公证处停业或者撤销公证处的;
    (五)在各项管理工作中,其他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害的。

    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告是否一定应得到行政赔偿?
    即使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这里存在两种情况:
    (1)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2)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如果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人民法院也不会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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