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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主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
无期徒刑--主刑
有期徒刑--主刑
拘役--主刑
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1-10
文章页数:
[1]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文章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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