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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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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民法通则》规定:

    第五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第六十条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第六十二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65.当事人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形式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民事行为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66.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67.间歇性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确能证明是在发病期间实施的,应当认定无效。
      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9.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70.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71.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72.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73.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4.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5.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可能发生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76.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者解除。
      77.意思表示由第三人义务转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达错误或者没有转达,使他人造成损失的,一般可由意思表示人负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8.凡是依法或者依双方的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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