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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人身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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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民法通则》规定: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六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七条 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发现人有权申请领取发现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公民对自己的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有权申请领取荣誉证书、奖金或者其他奖励。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四节 人 身 权
      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第一百零四条 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五条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民事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33.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134.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135.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136.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37.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138.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139.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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