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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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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宣告失踪,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要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对公民失踪的事实加以确认和宣告的制度。《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住没有任何音信、生死不明、持续满两年,其利害关系人便可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有: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成年孙子女及外孙子女等近亲属和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等。
        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民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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