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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人设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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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我国法人的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所谓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但在《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也就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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