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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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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所发生的法律人格、组织、宗旨等重大事项的变化。
        (一)法人人格的变更
        法人人格的变更又称为法人的改组,它包括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法人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变为一个法人的现象。合并又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同时原法人人格全部消灭,此时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全部由新法人享有和承担;二是吸收合并,即一个或多个法人归入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之中,被合并的法人人格消灭,存续的法人人格依然存在,此时被合并的法人权利义务由承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的现象,法人分立的形式也有两种:一是创设式分立,即一个法人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原法人消灭,二是存续式分立,也称为兼并,即原法人存续,并分出一部分财产设立新法人。几个法人分了一部分财产共同成立一个或几个新法人也属于存续式分立的情形。
        (二)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   
        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是在不消灭法人人格的前提下,法人从一种组织形态转为另一种组织形态的现象,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往往导致法人的责任形式、权利义务等变化,因此,各国对法人组织形态的变更多采取限制。比如各国公司一般规定无限公司可以变更为两合公司,但不可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法人宗旨的变更
        法人宗旨的变更也称为法人目的的变更,是指法人所从事事业发生变化的现象,在企业法人中,它主要是指企业经营范围的改变。法人宗旨的变更不会影响法人的人格,但它会直接导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改变。
        另外,法人的变更还包括法人名称、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的改变等,这些变更都应当按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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