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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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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法人的终止,也称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资格的消灭,即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会发生终止的法律后果:(1)依法被撤销;(2)自行解散(大多发生于公民自愿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产(法人破产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
        在上述原因发生后,法人其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只有经过清算,法人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财产,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法人最终消灭的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自行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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