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是指以设立、变更、消灭物权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物权行为下各种定义。比如从目的而言,物权行为是以物权的创设、变更、转移、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从构成要件而言,意思表示和登记或交付是物权行为的两大要件。
对物权行为,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理解:
第一个方面,物权是权利人支配物的行为,它体现的是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这样便能使我们辨别出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基本区别。因为债权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第二个方面,众所周知,物权具有对抗不特定的第三人的效力。所以,物权是权利人与不特定的义务人之间的关系。正如许多著作中所谈到的,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原则,禁止任何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而债权则采取的是放任主义原则,当事人创设的债权的种类,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效力都被法律所承认。
物权行为的特征在于:
物权行为的目的是变动物权,而债权则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给付义务;
物权行为以交付或登记为其生效要件。光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还不能致使物权效力发生变动,交付或登记行为必不可少。
由于物权具有比债权更强的效力,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都要受到它的约束,都负有不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那么让外界知道物权的存在及其效力,公示是非常必要的。
公示就是物权的存在有一个外部的特征,以便让他人知晓。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总共有两种:占有和登记。前者是针对动产,后者是针对不动产。在物权公信力上,对于信赖外观的人给予保护,就是保证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由于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所以一般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也适用于物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可分为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是,要有设立、变更、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
生效要件包含如下几点:
首先,行为人须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设立、变更、消灭物权的意思表示须为真实。
最后,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与秩序。
物权行为可以进行进一步的分类:
依行为者的人数来划分,包括:单方物权行为和双方物权行为。前者指以一方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物权行为,如赠与。后者指须以双方当事人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物权行为,如订立担保合同;
依标的物的种类来分,包括:动产物权行为和不动产物权行为。前者指产生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物权行为,如质押合同。后者指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物权行为。对于不动产物权行为,法律对其规定了特殊的构成要件,如不动产的转让须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办理有关的登记、公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