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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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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收养法》规定: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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