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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中“证券”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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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也就是说它是证明投资者对收益有请求权利的有价证券。该有价证券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证券的收益性。证券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其目的是要得到一定的收益,否则,其不会以资本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当然证券的收益性并不等于投资者一投资就能够得到预期的收益。
    第二、证券的风险性,任何一个资本证券均有可能因证券经营者的经营不善或者证券市场的跌落而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
    第三、证券的变现性。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证券通过转达让的形式收回自己的本金。
    第四、证券的参与性。证券的参与性是对反映股权关系的股票来讲的,是指该证券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持有的证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证券的价悖性。证券的票面价格和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并不完全一致。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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