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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中介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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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根据《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这一规定要求为证券发行所出具文件的审计机构、资评估单位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法出具报告,对自己所出具的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责任。根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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