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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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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上市公司出现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约见上市公司董事长谈话的情形,应当按下列程序约见董事长谈话:
    一、履行审批手续。中国证监会按内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确定谈话人。谈话人分主谈人、记录人。谈话使用专门格式的记录纸,结束时被谈话人员复核签名;
    三、约定谈话的时间、地点,通知被谈话人应准备的文字材料。通知应在约定的谈话时间的前三天发出;
    四、谈话时,主谈话人员应首先确定被谈话人员的身份,宣布谈话制度、目的,告知被谈话人员应真实、完整地向谈话人员说明情况,并对自己的说明和保证承担责任;
    五、要求被谈话人员对不清、不明、不完整和欠备的材料定期补充;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谈话的,应公开批评;
    七、对作虚假说明、故意隐瞒真相的,视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
    八、调查处理。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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