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的终止,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证券公司的正常终止:
一、《公司法》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分离需要解散。
证券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券或证券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为证券公司的非正常终止。
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离终止外,证券公司不论是正常终止或非正常终止都要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经清算组清算应当破产的,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一切事务交人民法院处理。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同时申请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