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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荐制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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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1] 
       保荐制度在中国是个新制度,相比欧美国家、中国香港适用的保荐制度,它具有哪些特点呢?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主板市场引入保荐制度。境外市场施行保荐制度更多的是用在创业板市场,而我国把它引进到了主板市场。我国的上市公司从目前来看中小企业居多,经营风险大,治理结构也不健全,一些发行人重筹资、轻回报、轻管理,不守信的情况很多,需要有负责任的中介机构来把关;另外我们国家的投资者群体以为主,抗风险能力、信息辨别能力都比较弱,也需要负责任的保荐机构来把关,主板市场带有很多境外一些成熟市场的创业板或二板市场的特点。因此在主板引入保荐制度是必要。
        二、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适用保荐制度。境外保荐制度更多的是用在IPO,就是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项目,我国的保荐制度,除了首次公开发行以外,对上市公司再融资也引进到保荐制度范围内。在国外,上市公司受持续的监管,并持续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市场化速度比较高。在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是净资产回报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上市公司筹资以后经常出现业绩变脸、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因此引入保荐制度使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进行一定的规范指导是有必要的。
        三、持续督导阶段责任明确。境外在持续督导阶段更多的是专业报务性的一些规定,而我国的保荐制度对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规定明确,且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使得我国的保荐制度比境外的保荐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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