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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2
文章页数:
[1]
1、设立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提交设立申请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章程草案等文件。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章程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设立登记。
4、经核准登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入运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散,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文章页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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