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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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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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