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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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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1、保险金额的定额性

        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而人的生命或身体的价值是无法用钱来衡量的,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依照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的,它不属于损失的补偿,而是定额的给付,也就是当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金额是按照订约时预先约定的金额为准。

        2、保险期限的长期性

        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人寿保险合同,有效期比较长,一般是5年、10年、15年、20年、30年,有的甚至是终身的。

        3、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

        投保人交费公式为分为即交和期交,如采用期交方式,到期投保人不支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以中止保险合同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但不得以诉讼方式请于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4、不适用代位追偿权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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