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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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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1、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为财产或者财产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只能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为保险标的,否则,合同不能成立,以财产或者财产利益为标的,是财产保险合同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标志。

        2、财产保险的目的在于填补损害

        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害为目的,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换取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或利益的风险损失,使被保险人在发生损失或者责任时,能够由保险人给予补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时,可能获得保险赔偿,但是不能获得高于保险标的的价值或者保险利益价值的给付。

        3、保险代位权的适用

        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者责任应当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给付后,对其有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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