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或者不退还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6条第3款))。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XX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16条第4款)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7条第1款)。
(4)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保险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法》第27条第2款)。
(5)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在或者夸大损失程序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27条第3款)。
(6)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第36条)。
(7)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45条第1款)。
(8)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法》第64条)。
(9)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未满二年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法》第65条)。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法》第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