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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理赔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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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权益能切实得以实现,促使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责任,《保险法》对保险人的理赔事项规定了几项义务:

        第一、及时核定索赔清求。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作出核定。

        第二、依法履行赔偿或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第三、依法履行通知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义务。

        保险人未依照《保险法》相关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上,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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