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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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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信托与代理有很多相似之处。两者都属于信任关系,受托人与代理人都处于受信任者的地位,各自对本人或受益人负信任责任;与信托一样,代理也可能涉及为他人管理财产,而且法律要求代理人履行的义务与受托人也大致相同;此外,代理与信托一样,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两者之间除了实务运用上所具有的功能不同外,运作的法律机制也极为不同:

        1、在信托中,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相分离;在代理中,代理人并不因代理而取得被代理人的财产所有权,代理所涉及的财产的所有权与利益不发生分离,均归属于被代理人。

        2、在信托中,受托人因承受信托人财产的所有权,因而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信托管理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上也是由自己负责。在代理中,代理人因代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

        3、在信托中,除了信托文件和法律另有限制外,受托人具有为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或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受托人或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行为;在代理中,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代理权限,而且受到被代理人严格的监督与控制。

        4、在大多数信托中,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在代理中,除了一些日常代理外,一般代理的设立都必须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订立合同。

        5、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或受托人的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而代理不同,原则上被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而且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死亡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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