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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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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1、长期规划与短期完成。赠与设计对长期规划的礼物并非全然适合。信托兼具现时赠与及规划受益的双重优点。

        2、信托的弹性空间大。信托因受托人的设计不仅可将信托与受益两种权利分离,受益权本身又可细分为本金与收益两种利益。

        3、受益人无须在信托设立时存在。凡在设立时存活或在信托期间出生者,只要未在期间届满前死亡,均有权利在届满时要求信托财产的分配。赠与设计不能被用于转移财产于现时尚未存在之人。

        4、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可保留控制权。赠与人交付赠与物于受赠人,赠与物所有权即归属于受赠人。至于受赠人如何运用赠与物,赠与人一般并不过问。但在信托设计下委托人可借信托条款保留自己对信托财产运用相当程度的控制权,或借控制受托人间接控制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

        5、受益人可受到比受赠人更大的保障——纯享利益而责任限缩。受益人获得比受赠人更大保障可分两个层面:(1)信托因有专业管理人为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可能比单纯赠与无法考虑受赠人管理能力提供更多保障。换言之,受益人可纯享管理之利而无管理之责。(2)而更深一层,特定形态的信托甚至免除受益人不受自己挥霍无度或不当决定的恶果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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