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规定来看,受托人在信托执行过程中的权利主要有下列各项:
1、管理信托财产与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
2、请求法院变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权利。
3、费用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补偿权。我国《信托法》第37条明文规定:“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40条也作了明确规定。
4、就自己的执行信托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信托法》第26条、第35条、第36条均涉及到受托人报酬问题。在《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8条也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