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第48条明文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受益权的继承,必须以信托行为未明文禁止为前提。不仅如此,由于财产继承只能因权利人死亡引起,但信托关系既然允许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为自己保留当受益人死亡时重新指制定受益人的权利(我国《信托法》第50条),又允许其在这一行为中就这一死亡情形下新受益人产生的其他途径作出预先安排,还允许其将这一死亡作为能导致信托关系终止的事由而规定在行为中。既然如此,受益权的继承,还必须以委托人在信托行为中未进行前述保留、预先安排与规定为前提,否则即便受益人死亡,也不发生受益权的继承。受益权的继承也将导致受益人的变更,从而产生信托关系的新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