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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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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2-14
    文章页数:[1] 
        1、定义。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

        2、处理事务的原则。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3、共同受托人之间的连带责任。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共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时其他受托人承继信托。我国《信托法》第42条规定,共同受托人之一职责终止的,信托财产由其他受托人管理和处分。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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